一、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总额(含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提取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开票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二年以内。
享受“可取可贷”政策的,提取加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
二、本人及配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贷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已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的除外),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贷款,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前全额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余额,提取期限为结清贷款后三个月以内。
三、无房户支付自住房房租
根据租住合同期限、月租额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每12个月核实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租金总额。
其中郴州市城区内月租金提取额上限为2000元,其他县市月租金提取额上限为1000元。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本人或配偶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
离、退休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六个月内未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出境定居的;
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次
办理失业提取
办理失业提取
成都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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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
失业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