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积金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商品住房: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3、二手住房: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4、购买我市公有住房: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5、单位集资住房: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6、购买我市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7、购买我市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
8、购房首付: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9、购房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间(第一次提取期间为还款初始日至第一次提取日)的还款本息总额。
10、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费用总额。
11、租住我市保证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季度支付的房租。
12、租住我市商品房: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季度支付的房租,且租赁路南、路北、高新区住房的,每月提取上限为1000元,即每年12000元。
13、职工未婚子女全款购买我市自住房:提取额度为三人合计不超过首付款或核定的还款期间的还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