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指定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