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办理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
2、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法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3、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4、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5、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说明材料(配偶、直系亲属);
6、提取人的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4、一套住房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5、提取范围只限职工本人及配偶;
6、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