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已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办理。
已有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凭《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申请办理。
无产权证、无备案号但事实入住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结算单、贴补房屋面积的付款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水电费卡、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申请办理。
2.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
4.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提取金额不受购房实付价款限制;凡事实获取拆迁安置房的,公积金中心留置核实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实付价款。待领取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仍可再次提取购房有效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四、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