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2.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额度: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
1、《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5、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