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本息。
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将优先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注意:职工及配偶申请开办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业务授权的签署、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材料:
职工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配偶申请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 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其他说明:
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业务授权事项的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清偿的,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偿的,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办理流程:
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未还部分的本息合计金额从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各资金账户进行预留。预留金额后的可用余额在借款人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