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自还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签订住房公积金还贷(对冲)协议按月自动划扣提取。当贷款结清后,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最后一次差额提取,累计还贷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已还贷款本息(2013年9月3日起办理的贷款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租赁公共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赁自住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租房的已婚职工(含离异或丧偶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按不高于1400元/月提取;若有三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不高于2000元/月提取。单身职工,按不高于700元/月提取。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根据市场租房消费水平依法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或签订电梯合同/土建合同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公积金提取
首付款
按月提取条件
提取额度
公积金提取
消费类提取
公积金提取
大连市提取
潍坊提取新规
公积金使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