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提取频次及额度如何调整的?一文了解如下: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法规第四条(一)至(五)款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保留人民币1元。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度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法规第四条(六)至(十)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提取资料(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及拍卖的房屋以不动产证登记日期为准,建造、翻建住房以报建资料或新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大修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书》日期为准)产生时间两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购买自住住房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2000元/㎡计算,多人共同建造、翻建住房按每户实际分摊面积≤144㎡×2000元/㎡计算;大修自住住房按实际大修费用发票计算,若房屋面积大于144㎡,则按144㎡所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共同购房且标明产权份额的,按所占份额计提住房公积金;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没有标明各自所占份额的,按共同共有计提住房公积金;与其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没有标明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按等额享有计提住房公积金。自建房提取的住房单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根据市场建筑成本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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