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新调整2024 单位的工伤保险什么时候缴费?

2024-06-0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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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新调整2024 单位的工伤保险什么时候缴费?工伤待遇怎么样?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且工伤发生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含补缴费,下同)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建设项目全工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后按全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但在补缴前发生工伤的,补缴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建设项目开工后按剩余工期补缴的,在补缴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连续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连续间断超过三个月的,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恢复缴费之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间断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间断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因关闭、倒闭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其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因关闭、倒闭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其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补缴费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七、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含护理等级,下同)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再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重新核定,并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按法定支付。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同一工伤最后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提出鉴定申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按照本次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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