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法定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形,并对暂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形进行了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法定参保职工相同。工伤保险基金按法定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特定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待遇。针对特定从业人员特点,进一步细化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法规,确定了“不重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