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2021 供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增加多少?

2021-11-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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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福建省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范围 供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增加多少?         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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