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其他工伤赔偿项目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2.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3. 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部门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