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问答(3)
0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05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建设项目参保,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实行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种新型参保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01工伤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02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03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保障范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目前,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据了解,在省和市(州)分别设置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请问工伤职工应当向哪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例》是否作出具体规定?
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因此,只有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才需要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
同时,《条例》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的鉴定和确认职责。其中,鉴定事项有三种,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确认事项有四种,即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只有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三种鉴定事项结论不服的,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