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 号)、《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市州(含省本级,下同)按规定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来源渠道。各市州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 5%提取。
(二)核定方式。省级调剂金上解数额以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中工伤保险费收入(征缴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基数乘以提取比例 5%即为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数额。
(三)上解程序。各市州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上解一次。各市州应严格按上述核定方式核定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数额,在每年 4 月底将上一年度应当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全额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上解省级调剂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解凭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上解程序的中止与重启。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超过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 50%时,上解程序中止,各市州不再上解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中止后,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低于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 25%时,上解程序重新启动,各市州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上解省级调剂金。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市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督促其按时足额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