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2021-03-1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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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 号)《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分为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性浮动(以下简称整体性浮动)和工伤保险费率差异性浮动(以下简称差异性浮动)。整体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整体提高或降低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差异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三条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 100%、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 50%、80%、100%、120%、1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上浮后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 150%,下浮后最低不低于基准费率的 50%。实行费率浮动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四条 整体性浮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 12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可以现行缴费费率档次为基础整体提高一档或两档。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高于 18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当以现行缴费费率档次为基础整体降低一档或两档。

 

  第五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对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调整。

 

  第六条 市州进行整体性浮动时,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上述原则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并征求参保单位、工会组织意见,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在全市州范围内实施。省本级进行整体性浮动时,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上述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在省本级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 差异性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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