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网2020-08-20 17:51:42 举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法律法规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实施和日常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本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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