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存在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金额不一样的情况?
1、两者计算的天数不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法规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但是我国各省市还公布了自己的标准,例如广东省就有奖励的80天产假。但是,额外增加的产假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因此计算生育津贴是按照98天产假天数来计算的,而对于80天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来支付。
2、两者计算的基数不同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法定的假期天数。
如果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9000元,那么正常生育分娩核发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30×128=38400元。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女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不同,那么生育津贴的金额必然会与产假工资金额不同。
一句话总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重复支付职工工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补差额发给个人。
三、厦门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
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则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重要提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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