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表》;
2.社保卡(医疗保险卡);
3.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科留用);
4.正常分娩患者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患者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
5.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以上1-3项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未持卡结算的、因并发症按普通病结算的(含统筹区外)需携带第4项法定材料,按普通病结算的还需提供医院医保结算单。
除以上内容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本通告从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