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企业未支付小李工资,于是小李与公司发生了冲突。公司认为已经为小李申报了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员工领的是生育津贴,无需再额外支付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到底能不能同时拿到?
01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什么?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性员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工资
顾名思义,即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申报生育津贴后,若生育津贴高于平均工资,则无需再支付额外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则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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