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办理指南

2021-04-0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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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

 

  三、办理单位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即可办理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职工配偶)生育、流(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报;生育时累计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报;

 

  五、申请条件

 

  1.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六、申请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病历;

 

  3、其他资料:

 

  (1)异地生育的应提供《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还需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医院等级确认;

 

  (2)职工申报生育待遇时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①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准生或出生相关信息的,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③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的,需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

 

  (3)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转移至本市合并计算的,需提供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登记表;

 

  4《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七、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的,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该时限不包括财务拨付环节)。

 

  八、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在生育职工生育后一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3.待遇三级审批。

 

  4.用人单位于30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

 

  5.核准的生育待遇拨付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将待遇发放给生育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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