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方式
原则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经所属医保局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 28 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 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 2 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 28 周及以上引产或死 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 补贴待遇。
5.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 28 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