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生育产假分娩 顺产 98天
难产 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终止妊娠
怀孕未满4个月 15天至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42天怀孕满7个月 75天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 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 7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14天
【温馨提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参保人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