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未满1年的,等到缴满1年后的12个月内再申请)。
申领期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注: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申领材料
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请表》
②单位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单位社保号、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委托事项,并加盖公章。)
③受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情形材料
1、单位银行账户新增或变更维护
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单位生育津贴申报
①出院记录(内容需包含出入院时间、孕周、排胎日期/手术日期、分娩方式/计生方式、胎儿数等信息,如门诊就诊的需门诊病历)
②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持上述资料可到中山市医保经办机构(中山市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者在各镇区医保经办前台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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