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2021-03-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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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到9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粤府〔202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申领对象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即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关于计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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