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六条
在失业者失业之前,如果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已经累计缴存一年以上且不到五年,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延长至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期限为五年且少于十年,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期限为18个月;如果增量付款超过10年,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如果您再次失业,则重新计算付款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以前从未领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结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后公积金
失业保险断交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
失业金
北京失业保险
失业金多少钱
职工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