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条款
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未领完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
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三、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相同,即虽然那个时间你个人没有参保缴费,但国家一律把这一时期视同为你已经参保缴费了。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比如某个人1990年1月参加工作,当地是1995年7月建立个人账户。那么1990年1月至1995年6月末累计为66个月为视同缴费年限。虽然那个时间你个人没有参保缴费,但国家一律把这一时期视同为你已经参保缴费了。同时国家还没有社会保险之前的工龄,也叫视同缴缴年限,比如1988年有社保之前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