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江苏泰兴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

2021-08-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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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是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从7月份起,泰兴市进一步提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065元调整为每月1110元,月增金额45元;自8月份起,该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原来的1830元调整至207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该市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以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同时,自7月份起,该市以提高后的最低缴费基数3800元计算,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也可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近年来,泰兴市人社部门着力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和失业保险“保生活”的作用,着力做好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一是统一了城乡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标准。

  该市很早就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城乡均等化。统一了参保缴费办法,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统一了待遇标准,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强化了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1.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2. 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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