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失业保险金领到多少钱?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20〕208号)规定,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合作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36.6元调整为136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8.6元调整为1449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5.5元调整为125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0.5元调整为1332元。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为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为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为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为13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为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为15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为16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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