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厦门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3、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厦门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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