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领方式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凭身份证原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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