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本市《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367号)要求,拟于2020年11月向以下二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稳岗返还。
其中第一批为9月23日至10月25日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见附件一);第二批为根据文件规定统一代申请的,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见附件二)。现公示如下:
(单位清单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上述用人单位应承诺: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资金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监督、检查;
3.如存在骗取、套取返还资金情况,自愿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已享受返还对应计算年度内的失业保险缴费发生退账,自愿退还相应返还资金。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如用人单位是财政托底的单位,应同时做好相关财政预算调整工作。
公示期自即日起5天,即11月3日至11月7日。凡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致电市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支付当日会将申请单位与“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再次比对校验,如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将不予发放稳岗返还。
如需撤销(退还)稳岗返还资金,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至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