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最长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的40%发放失业补助金;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0%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