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失业后原工作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证明,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将结果通告失业人所在单位。单位在收到失业保险机构开具的《接受失业人员通告书》后,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核定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及期限后,会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失业保险金自办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