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法》劳动和社保部令8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