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转移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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