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有下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包括参加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等途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及时联系通告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