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工作衔接,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发放账户等信息进行数据共享,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经办流程,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中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定执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法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保手续,并通告医保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定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提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