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领人凭上述所需资料先到社保大厅保险关系科核对缴费年限,然后到待遇核发科申领失业金;
2、待遇核发科经办人员对申领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累计缴费年限是否准确;对符合条件且在本地领取待遇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和期限、领取求职补贴数额和期限,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确定书》(含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给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次月15日前由财务科支付。
有关事项说明
1、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长短成正比,求职补贴金额与缴费基数有关;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法定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4、因住院治疗、怀孕、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本人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应提供患病住院等证明和委托代签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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