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保原因需是:劳动合同到期”和“用人单位辞退”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目前嘉兴不强制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金(补助)的条件,但是在发放失业金(补助)前会对申领人的就失业情况进行核查(由申领人常住地街道(社区)负责核查,如户口在外地的,由其在嘉兴的常住地街道(社区)核查,如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常住地街道(社区)无法核实其就失业情况的,可具体向常住地相应区级就业部门咨询)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浙江省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23条法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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