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法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在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法定,经社保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一)申领条件
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4.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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