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参保不满1年或者主动辞职,是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哦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因此,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在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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