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是经过充分研究和测算论证的慎重决策。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降低幅度大,政策普惠性强、受益面广,有利于促进全国费率统一,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同时,也造成基金明显减收。”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网上公开了对于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83号(社会管理类043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部指出,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如果再进一步降低费率,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可能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加之2020年为应对疫情出台了规模空前的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支撑能力有所减弱,目前不具备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的条件。
自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6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自降费率工作开展以来,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3.95%,下降7.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3.45%,下降6.55个百分点,累计减收社会保险费近万亿元,明显减轻企业负担。其中,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统一降至16%。人社部在答复中介绍,此次调整是制度性安排,而非阶段性政策。
注意到,这份答复成文于2020年9月4日。人社部当时表示,下一步,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各项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政策落实工作,切实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增强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