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
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
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福建省规定的最低标准118元。
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醒:
9月底前,厦门约4.9万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收到一笔补发的调整款项。从10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果有疑问,可登录厦门“e政务”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街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