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退休工资上调细则_退休养老金调整新消息

2021-05-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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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湘人社规〔2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两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同意,报两部批准,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倾斜,认真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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