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6-2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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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经湖北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49%。对今年1月份以来调待增加的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惠及全省近60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延续了2017年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参加工作时间早晚的不同,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

  今年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第一年,为确保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补发今年1—5月)在7月1日前发放到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前部署,在6月份基金支出用款计划中已包含了调待资金。仍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上线运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退休人员代调或预调。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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