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规定

2021-04-2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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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领 1、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领

  1、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领

  1、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慢性病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

  2、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统筹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4、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由个人自付。

  5、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其余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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