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7、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9、参保人员在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病种的诊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0、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疾病的变化,适时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