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享受的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后,可以按政策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1.享受 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受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3.享受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
4.享受 谈判药品医疗待遇;
5.享受 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享受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7.享受 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依申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六
参保资助范围及标准
1.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各县(市)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认定名单,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
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注: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七
参保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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