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㈠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申请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经本人承诺,未在青岛市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㈡《居住证》持有人参加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其他地区重复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㈢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㈠《居住证》持有人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集中缴费期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或补缴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内可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㈡《居住证》持有人可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婴幼儿参保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薄原件,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原件;
2.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青岛市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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